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新教学〔2017〕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方面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生。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新疆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学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设委员8-12名,由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督导办、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申诉事项的受理、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学生申诉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申诉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被申诉人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影响申诉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学生申诉工作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学生申诉工作具体情况,修订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人提起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详细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申诉请求和申诉的事实理由,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落款日期(一式三份);
(二)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
(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纪律处分决定的文件原件、复印件;证明被申诉人做出的决定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据(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书后,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第十一条所列范围;
(三)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于符合申诉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并签发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办公室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告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册送达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当初做出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办公室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进行处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收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名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各选定两名委员,同时由双方协商选定第五名成员,协商不成的或逾期不指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第五名成员为该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首席委员。
第十八条担任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依照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指定成员。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必要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可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应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重新做出决定;
(三)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程序缺陷,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原处理部门超越职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执行:
(一)被申诉人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暂缓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暂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意见应当按照首席委员的意见做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受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意见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处理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予以维持的结论,应向申诉人送达书面决定书;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和机构按程序研究后,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最终由校长办公会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申诉人的申诉被受理后就同一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终止审查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事项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终止审查和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办公室送达给申诉双方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申诉人如对学校做出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申诉人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起实施。其他文件中有关申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新疆医科大学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