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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医科大学章程


序言

新疆医科大学的前身新疆医学院始建于1954年,1956年建成招生,是一五计划156个重点项目之一。1998年,新疆医学院与新疆中医学院合并,成立新疆医科大学。2016年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高等医学院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培养什么人、为谁培养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好学、力行、笃医、创新的校训,全面履行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提供高水平医疗卫生服务的使命,努力建设西部一流并辐射中亚的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确立新疆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制度基础,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主管。

第三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学校的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同时,保障学校依法依规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支持学校全面实现基本职能。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新疆医科大学,简称新医大,英文名称Xinjiang Medical Un

iversity。学校域名为www.xjmu.edu.cn

第五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坚持依法治校,践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推行并完善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增强办学活力。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医学人才支撑和医疗卫生服务保障。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的新时代教育工作目标,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五项职能,开展各项工作,促进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发展规划,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在国(境)内外招生,自主调节招生比例,科学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办学层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医学、法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优化科研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服务于社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科学合理组织教学、配置师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进行教学,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医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医科大学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进依法治校,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并向党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九)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一)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十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完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三)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四)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五)对党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十六)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七)中国共产党新疆医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中共新疆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成立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反分裂斗争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接受上级纪检机关和本级纪委监督检查,积极支持校纪委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从严治党和维护稳定第一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组织常委会活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招生和就业、科研发展、校园建设、医疗服务等事关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重要工作计划等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才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研究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自治区级(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七)讨论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密围绕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新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人才选拔等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重大事项赞成人数需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负责学位授予、撤销与学位争议处理,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评聘与考核及其他学位相关工作。委员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医疗人员组成。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可以设置若干个,并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依其章程进行各项教育教学督导、检查工作,深入教学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和评教工作,参与有关教育教学制度的制定、规划落实、学生管理等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校长代表学校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按比例选举产生。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校内各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各行政部门按学校授权履行职责,学校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可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校赋予的权限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部)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党委(总支)会会议有关决议或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教学、科研、管理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总支)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定向,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具体落实。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行政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总支)会会议。新疆医科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负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及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学院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统筹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新疆医科大学学院党委(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行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坚持公立医院姓党姓公,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面提高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健康服务水平。附属医院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领导并支持附属医院发展和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或任免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在各附属医院设立医院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医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于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医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范围、组成、运行等依据其议事规则执行。

附属医院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医院党委有关决议或决定,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是附属医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医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医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组成、运行等依据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队伍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践行弘扬校训,积极传播正能量;

(六)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为人师表;

(七)遵守学术规范,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和文化;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实行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为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享受相应权利,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畅通教职工申诉渠道,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参加勤工助学、社团组织、文化体育活动、社会服务等,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注重价值观、知识和能力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践行弘扬校训;

(四)尊敬师长、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团结同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处理学生申诉申请,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服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并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和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校友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加强对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合同签订、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徽、校名书写体、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构成,代表祥和,象征完美与和谐。里层的圆中,新医两个篆字左右排列;两圆间的圆环上半部分是新疆医科大学校名,左右为维文和英文校名,底部是建校时间1956年。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名书写体为毛体,意为我校是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切关怀下诞生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015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章程依据的重要事实发生变化;

(四)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重要变化。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