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16周岁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按照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将我校未满16周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从5元/月提高到50元/月,从2014年1月开始执行(新医大党纪〔2014〕4号)。
在2017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学校为校本部符合条件的446名领取独生子女证和光荣证的父母亲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共计279250元。切实把大学党委的关爱送进每一户独生子女家庭。(辛萍审 李建华编发)